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 [1]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1980年經批準成立,1998年機構改革,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的直屬機構,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般均設有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