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①使舞臺畫面更清晰:使觀眾能夠看清什么或舞臺的某些角落不觀眾看見(現性)。②加強舞臺表演的效果:符合劇情需要,使背景顯得自然,對劇情發展起到襯托、暗示和誘導作用、調節氣氛(演員、觀眾)。 舞臺燈光的使用原則:①強度(指燈光的亮度):必須有足夠的燈光,使觀眾能夠看到顏色、外表和細節。②分配:包括燈光的使用分配和射向舞臺的方向分配,主體必須與配角和背景與明顯不同(顏色)可亮度區別。③顏色:依靠色紙、電腦調色等方式來滿足劇情的需要。④變化:依劇情需要,使燈光的顏色、亮度、運動進行變化。在舞臺燈光的具體使用過程中,在減少某一光源前,應做好增強下一光源的準備,除劇情的特殊需要外。盡是避免黑聲,以免影響演職人員的工作。
把握舞臺氣氛構成關系 A)亮度關系--明亮程度的制訂/透視/明者搶前、暗者退后/明暗對比控制/高調-強調重點/低調-效果顯著 B)色彩關系--現實/裝飾/飽和度/色溫/原色對比-間色對比 C)時空關系--時間色彩變化/光區空間變化/透視感/距離感 D)觀演關系--情感交流/心理共鳴 E)形式關系--自然/夸張/抽象 F)審美關系--與演出和揩的創作;審美的標準與/表現效果/素養 G)主觀客觀關系--主觀表現情節的構想;客觀再現演出燈光的空間構成 H)主次關系--重點人物與非重點人物,人與景的效果-人亮與景亮;強調重點-減弱非重點,局部支點-整體演區 I)情境關系--同一場景可產生不同燈的光效果,做到景中有情;情中有景 J)創作語匯關系--有自主創意的;與情節密切相關的;連續畫面的燈光構成效果。
運用舞臺燈光設備(如照明燈具、幻燈、控制系統等)和技術手段,隨著劇情的發展,以光色及其變化,顯示環境、渲染氣氛,突出中心人物,創造舞臺空間感和時間感,塑造舞臺演出的外部形象,并提供必要的燈光效果(如風、雨、云、水、閃電)。 舞臺燈光是演出空間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情節的發展對人物以及所需的特定場景進行的視覺環境的燈光設計,并有目的將設計意圖以視覺形象的方式再現給觀眾的藝術創作。應該、系統的考慮人物和情節的空間造型,嚴謹地遵循造型規律,運用好手段。
舞臺美術的功能隨著不同時代的戲劇發展,根據不同的演出要求而發展。每一項功能的發展又同時孕育著逆反方向的舞臺實踐。如人物造型技藝雖已達較高水平,但已經有人試用不經任何化裝的演員上臺,以本來面貌去扮演角色;也有運用面具或以木偶代替部分演員的實驗性演出;在塑造環境方面,也有人從事于“光臺板”上進行只用演員不用景的“質樸”演出;在舞臺燈光上,還有人嘗試完全以白光代替色光,否定任何氣氛、情調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