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任何一條,即屬事故車
1、經過撞擊,損傷到發動機艙和駕駛艙的車輛。
2、車身后翼子板撞擊損傷超過其三分之一的車輛。
3、縱梁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4、減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6、因撞擊造成汽車氣囊彈出的車輛。
7、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嚴重的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8、車身經水浸泡超過車身二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9、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復仍存在隱患的車輛。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嚴格把關,正如《道路交通法》中所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車輛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對依法延緩報廢年限的要切實加強檢驗監督。達不到國家有關汽車和排放規定的要強制報廢。
報廢車易誘發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誘發交通事故。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