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
2 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然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應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 1 個監護人。
7 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8 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應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再離開。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10 施工現場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11 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規范》GB 50194 的有關規定。
2 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
3 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4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
5 配電屏上每個電氣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 2m 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 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6 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7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宜小于 500mm。
8 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9 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10 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6.3.3 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2 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
2) 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
3) 氣瓶應遠離火源,與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 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曝曬的措施。
4) 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
3 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空瓶和實瓶的間距不應小于 1.5m。
4 氣瓶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
2) 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 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于 10m。
3) 冬季使用氣瓶,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嚴禁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
4) 氧氣瓶內剩余氣體的壓力不應小于 0.1MPa。
5) 氣瓶用后應及時歸庫。
條文說明
6.3.1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用(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此,本條對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常見的動火作業、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環節的防火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作業申請至少應包含動火作業的人員、內容、部位或場所、時間、作業環境及滅火救援措施等內容。
施工現場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冬季風大物燥,施工現場采用明火取暖極易引起火災,因此,予以禁止。
本條第 3 款、第 5 款、第 9 款為強制性條款。
6.3.2 本條針對施工現場發生供用電火災的主要原因而制定。施工現場發生供用電火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類:
1 因電氣線路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漏電等原因,致使電氣線路在極短時間內產生很大的熱量或電火花、電弧,引燃導線絕緣層和周圍的可燃物,造成火災。
2 現場長時間使用高熱燈具,且高熱燈具距可燃、易燃物距離過小或室內散熱條件太差,烤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造成火災。
施工現場的供用電設施是指現場發電、變電、輸電、配電、用電的設備、電器、線路及相應的保護裝置。“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規范》GB 50194 的有關規定”是防止和減少施工現場供用電火災的根本手段。
電氣線路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不符合要求、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電氣線路長期處于腐蝕或高溫環境、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等是導致線路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漏電的主要根源,應予以禁止。
選用節能型燈具,減少電能轉化成熱能的損耗,既可節約用電,又可減少火災發生。施工現場常用照明燈具主要有白熾燈、熒光燈、碘鎢燈、鏑燈(聚光燈)。100W 白熾燈,其燈泡表面溫度可達 170℃~216℃, 1000W 碘鎢燈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溫度可達 500℃~800℃。碘鎢燈不僅能在短時間內烤燃接觸燈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溫熱輻射還能將距燈管一定距離的可燃物烤燃。因此,本條對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所使用的照明燈具及照明燈具與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作出相應規定。
現場供用電設施的改裝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氣工程師批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
對現場電氣設備運行及維護情況的檢查,每月應進行一次。
6.3.3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施工現場用氣常見的違規行為而制定。本條第 1 款為強制性條款。
施工現場常用氣體有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貯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違規貯裝、運輸、存儲、使用氣體是導致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是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燒爆炸。
氧氣瓶內剩余壓力不應小于 0.1MPa 是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聯調前應具備如下條件:
① 火災報警系統設備調試完成。
② 各連鎖控制對象獨立系統調試完成,各子系統正常運轉。
③ 模擬各主要部位火災等信號,按照編制的邏輯順序模擬。
④ 在調試過程中應按照公安部頒發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規范》,深入檢查各部件和設備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在各種設備系統聯接與試運轉過程中,應由有關廠家參加協調,進行統一調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詳細的統調記錄。
⑤ 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分別對各種探測器,集中(區域)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的調試。
⑥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A 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B 消音、復位功能;
C 故障報警功能;
D 火災優先功能;
E 報警記憶功能;
F 電源自動切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G 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⑧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三次后,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⑨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⑩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1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2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A 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B 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C 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D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13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B 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C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D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14 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15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配合消火栓、屋頂水箱、送排煙系統、消防電梯等各個專業進行總體試運轉。
○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后,按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填寫調試報告。
消防施工在建筑施工中意義重大,消防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還應領取并填寫《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建筑消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施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審核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訂版)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05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
6、《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
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098-98
9、《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12、《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13、《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03-2002
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1-2005
1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6-92
1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05
17、《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9-2003
19、《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5-97
20、《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98
21、《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3-2007
2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檢查標準》 JGJ59-99
2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 JGJ46-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