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政策變化高企申報要注意的問題
1.在成立時間上的變化
過去是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指的是一個會計年度;現在是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在知識產權上強調企業的所有權
(1)取消了企業通過專利獨占許可獲得的知識產權 ;
(2)取消了近3年產生的知識產權的限制;
(3)把知識產權劃分為Ⅰ類和Ⅱ類,強調對主要產品的支撐;
(4)調整動植物新品種權的權重,視為發明專利(Ⅰ類);增加了新藥證書為知識產權(Ⅰ類);
在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時,不僅要提供授權證書,還要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詳細說明。
雷區一 根據專利名稱確定研發項目。
一般企業直接根據專利名稱確定研發項目,項目名稱與專利名稱完全一致,根據新的工作指引,研究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如果僅僅以專利名稱命名研發項目,太狹隘,體現不了企業新技術應用性,而且容易造成對先有研發再有專利還是先有專利再有研發的模糊認識,現在普遍的是專利的申請日期比企業研發項目開始時間還早,這讓專家如何評審。
編制研發項目RD表照搬專利說明書在編制研發項目RD表中的核心技術與創新點時,照搬專利說明書,有的像做裝置的企業完全照搬專利說明書中的結構說明,甚者連說明書中的“所述“二字都未去除,RD表中的取得階段性成果,在評審過程中已達成共識,一致認為是在項目周期內取得專利或技術訣竅等知識產權。
雷區二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技術性不強
新的工作指引將知識產權進行了分類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新藥、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等劃為Ⅰ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劃為Ⅱ類。
特別強調了發明專利的重要性,部分企業是純粹為了申報高企而報專利,全部是實用新型,報的專利技術性不強,更有甚者由專利事務所直接編,造成了知識產權與研發項目和產品的關鍵技術完全不搭界,張冠李戴。
科技成果描述過于單一,與產品相關性不強
新的工作指引對科技成果轉化形式進行了多樣化,豐富了企業將研發的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的方式,并要求年平均轉化5項以上,在高企申報,還需要將企業的科技成果進行描述,要描述出技術成果是什么,怎么轉化的,應用在哪個產品中,應用的效果如何,是否產生收益。
2016年通過了解很多企業在此處丟失城墻,且不說數量,首先知識產權跟項目和產品嚴重不匹配,明明成果與產品不相關硬要扯上關系。
在申報過程中對產品描述不清,技術性不強,佐證材料五花八門的情況
在企業認定過程中還存在著企業產品型號眾多,有的可能幾百個型號,這就對企業自己歸集高新收入時產生了困難,非標產品如何提供佐證材料也讓企業頭疼,這就造成了在申報過程中對產品描述不清,技術性不強,佐證材料五花八門的情況。
未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企業審計報表與納稅申報表不一致
員要求做了較大的調整,去除了大專以上學歷要求,科技人員也由30%降為了10%。
此次調整對企業來說是好事,但是卻加強了企業社保人員的檢查力度,尤其是鄉鎮科技型企業,由于人員資質較弱,將面臨極大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