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不小心選擇了不得轉讓,如果在票據背書出去對方未簽收狀態,將票據撤回或者讓下家拒絕簽收,重新背書;如果下家沒有注意簽收成功,那么票據就不能在流通,只能等票據到期,或者操作提示付款,如果承兌人同意,可以提前解付。
接收人的操作有兩種:一種是選擇接收,而另一種是選擇拒絕,如果對方未操作,你可以退回,如果對方接收了那就沒辦法了,如果對方拒絕了,那票也就退回來了。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發出托收的處理
1、在票據臺帳中將發出托收銀行承兌匯票由庫存狀態轉入發出托收狀態。
2、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發出托收的處理:打印或填寫委托收款憑證、委托收款憑證蓋章、委托收款憑證復核、保管委托收款卡片帳。
3、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憑證及附件以EMS特快專遞方式投寄至承兌行。
對于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可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正常購銷業務的付款憑證,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這樣就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節約資金成本。而對于收到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現金,既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作為付款憑證,也可以在需要現金的時候申請貼現,換回現金。正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節約資金成本的優點而廣受企業的歡迎,成為企業間相互結算的重要方式。
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