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其中1、道路普通貨運(含非專業)經營許可
2、道路普通貨運(貨運出租)經營許可
3、道路普通貨運(搬場運輸)經營許可
[辦理機構]市、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件;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從業資格證;
(4)從事貨運出租須由經崗位培訓合格的營運調度人員和駕駛人員。
《市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報告》或車輛舊營運證的銷戶證明
如需無法提供一部貨運車輛的以上全部三項,則視為擬購置車輛企業,請填寫表格中的《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