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汽車報廢分多個類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10年。從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從第11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16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8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準延緩報廢。總質量大于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緩報廢。
單位貨車的使用根據車輛的總質量而有所不同,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的貨車、全掛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得延緩報廢。
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冊的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6噸的貨車和其它重工業、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并定期檢驗,可以處長使用,但長不超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