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采取商標自愿注冊原則,未注冊商標同樣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利益關系。
未注冊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抗辯權,必須在商標注冊前就已經使用,已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有一定影響。梧桐雨特別提醒大家注意: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必須限定在其原有使用區域和領域內,確定使用范圍的截止時間為注冊商標獲準注冊日的前。正確認識未注冊商標的先用權,把握侵權責任在先使用抗辯情形,對處理好商標侵權案件關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