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四川省2022年移動源大氣污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川污防攻堅辦〔2022〕44號)、《眉山市2022年移動源大氣污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眉污防攻堅辦〔2022〕101號),對我市市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進行調整。
一、劃定范圍
(一)東坡區。成昆鐵路以東,太悅路以南,劍南大道南延線(岷東大道)以西,崇禮大道及二環南路延伸線以北區域為禁用區。
(二)彭山區。成樂高速以東,岷江河堤以西,彭山區、東坡區交界處以北,彭山岷江二橋引道以南區域為禁用區。
二、禁用標準
區域內禁止使用裝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發動機的工程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打樁機、鏟車、旋挖機等。
在眉山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在“四川省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臺”微信小程序進行登記備案,經審核發放國Ⅲ及以上和電動標識碼的機械允許進入本次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內使用。
三、法律依據
(一)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氣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
3.《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46號)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二)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每臺次五千元的罰款。
四、實施時間
自《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匠人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臺構建覆蓋全終端+全場景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解決方案,為相應環保部門對于非道路移動工程機械進行上牌、檢測、改造及監管等要求而開發。
車主端:
機械備案可由機械所有者、機械所有企業通過微信小程序或APP自行申報,由管理機構來進行審核。
場地管理端:
用于場地負責人對其場地信息進行填報,同時具備出入場機械的管控功能。
執法端:
實現執法人員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執法功能,對使用單位、禁用區域、使用場地、設備狀態的有效管理,并可對進入禁用區域的不符合排放階段的設備報警,對現場執法的記錄進行管理。
系統管理后臺端:
用于系統管理方對客戶端提交的機械備案信息、場地填報和場地出入場機械信息、執法反饋的信息進行查看審核等操作;對管理單位、機構、執法人員和系統管理者信息進行管理。
數據統計展示端:
該模塊實現對申報人、申報設備、審批狀態、設備狀態、設備排放、場地填報等信息的統計與分析,為管理人員提供決策管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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