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參評條件
1.山東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2.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
3.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含網絡、數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4.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評價標準見附件1)。
2020年及以前認定的青島市、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均可申報創新型中小企業。2021、2022年認定的青島市、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有效期內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參與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申報2023年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并符合《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可同時申報2023年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申報條件
1.青島市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2.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
3.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含網絡、數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4.符合《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見附件3);
5.已公告的2022年青島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或申報2023年創新型中小企業并符合《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
2020年及以前認定的青島市、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重新申報,2023年不再開展已到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復核工作。2021、2022年認定的青島市、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有效期內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參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工信部培育平臺及時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市民營經濟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