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和完善建設工程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推動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從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技術咨詢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建設工程職稱名稱及對應層級:
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中級職稱:工程師。
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四條 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堅持“破四唯”和“立新標”并舉,推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建設工程專業的國家專利、研究課題、科技計劃項目、工程建設工法、技術標準、計價依據、論文著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四章 業績和能力
第十二條 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法規,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有申報職稱層級對應專業理論、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縣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1項。
2.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2項。
3.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4.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或作者、通訊作者)建設類專業技術論文1篇。
第十三條 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法規,并能較好地應用于工作實踐,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解決本專業復雜工程問題,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具有較高價值的技術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能夠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和組織重要工程項目實施,能夠解決專業技術、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術問題。
4.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骨干作用。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有申報職稱層級對應專業理論、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國家專利1項,并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2.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提名,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3.縣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主持完成縣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1項。
4.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主持完成市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劃項目;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2項。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