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具體年限規定:
(1)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2)出租車使用年限是8年;
(3)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4)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5年;
(5)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是15年;
(6)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2年。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有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車輛報廢年限規定:取消了對非營運轎車行駛年限的規定,同時將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60萬公里。6年內免檢,6-15年每年檢一次,15年以上每年檢兩次,只要年檢能過就能繼續上路行駛。
報廢新標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一、擁有報廢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機動車,需提供機動車登記證、號牌和行駛證。
二、公司業務部專項經理負責接收報廢機動車,填寫機動車停停/復工注銷登記表。專人和保管員查驗車輛并拍照,涂抹發動機號和底盤號。
三.車輛檢驗合格后,收費員負責填寫公司內部印制的報廢車報告,辦理入庫手續,收費員將相關文件交給辦公室收費員辦理登記。
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將派專人定期到公司檢查車輛。驗收合格簽章后,辦公室管理員在市政府一站式商務局窗口開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
五,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驗收后將車輛拆解、拍照,填寫報廢機動車監管銷售登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