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有所調整
1、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2、出租車使用年限是8年。
3、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4、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5年。
5、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是15年。
6、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2年。
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車主的機動車臨近報廢時,車主應及時與當地車管所聯系,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應當報廢注銷的機動車未及時注銷登記怎么辦?我國對于報廢車輛的處理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如果車主的車輛已經滿足報廢條件但不注銷,將面臨以下問題。
車輛檔案和稅檔無法注銷,將被拉入車輛管理黑名單;私自轉讓或被賣掉后在路上被抓到,原車主將因違反公共駕駛規定而被直接起訴;報廢汽車私自轉讓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被扣押后,原車主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報廢車輛沒有時間限制,此前,規定車輛必須在15年后報廢,但是,新規定廢除了該規定。年限不限,但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或年檢不合格必須報廢,正常行駛,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賠,交警也進行處罰。
如果你名下有報廢車,不申請報廢,車是不能通過年檢的不能買新車。無牌照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掛牌扣12分,罰款200元,偽造、變造號牌的,除扣押機動車外。
還將處15日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元至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各地標準不同,可能會出現即使不按規定拆除也可以例行取消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也導致很多車主上網查詢,有人說即使沒有正常報廢也可以取消,所以沒有按報廢取消規則辦,他們名下的一輛報廢汽車,在他們處理其他業務時沒有被修理過,有的人直接從報廢廠買自己不用的車,不辦理注銷手續,如果報廢場不干別的,就當廢品。
風險不大,頂多影響你和你是不能正常買的,買新的只是跟車的問題,但是如果報廢場把它當成拆解的車再賣,就不一定和你有關系了,特別是,汽車的重要部位一般都會印有汽車的相關信息,甚至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