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細則,申報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求對蓄電池拆解處置后,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其中,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
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系統,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標準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平臺連接。
當前國內外廢舊鋰離子電池的回收方法主要有:先徹底放電,再將電池拆解,分離出正極、負極、電解液、隔膜等組成成分。電極材料經堿浸出、酸浸出、除雜后提取,從而使有價金屬富集。采用的回收方法主要有三種:根據提取工藝,干法回收技術的電池進行二次利用,可大大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對廢棄已不具有使用價值的動力電池采用循環再造的形式進行再制造。
對于動力電池的回收,需要汽車公司、電池制造商、回收企業和終端公司的合作。根據《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動力電池回收動力電池的梯級利用,其次可以通過汽車公司作為主導回收分解,提煉相關金屬元素進行制造。動力電池含有大量貴金屬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