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細則,申報示范企業(yè)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求對蓄電池拆解處置后,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其中,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guī)范處理。
由于鋰離子電池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產量和消費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在電動汽車上推廣應用后,大量的廢舊鋰電池將是一個嚴峻的環(huán)境問題。廢棄鋰離子電池中的塑料或金屬外殼、電解液、電解質鹽、電極廢料等都有回收價值。鋰電處理設備資源化利用鋰電池技術的研究開發(fā)與產業(yè)發(fā)展。
通過對廢棄鋰離子電池中金屬回收的經濟性分析,得出采用鈷酸鋰、三元系電池回收利用效果更好,但錳酸鋰、磷酸鐵鋰電池回收效果不佳,應加強鋰離子電池回收技術的研究,降低成本,提高資源利用率,建立了“生產-銷售-回收-再生產”循環(huán)利用體系,實現綠色環(huán)保、經濟效益良好。
為防止報廢車輛非法進入市場,每輛報廢車輛的報廢過程應通過七個程序進行驗證、初步解決、拍照、歸檔、切割、拆卸和分類,要求非常嚴格。拆卸報廢車輛,簽署五項程序:領取車輛,申請報廢證書,轉移到拆卸現場,拆卸結束拆卸驗收,然后將報廢材料輸入計算機終身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