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被視為撤銷。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