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探望權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于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