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要求:
1、政府環保法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環保法規,執行節能減排的相關政策。
2、環保審批文件:企業應當按照環保機構的要求,按照規定提交審批文件,經過批準才可以投入生產經營。
3、環境檢測認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環境進行檢測,取得環境檢測認證,以證明環境質量達到標準。
4、消除污染技術:企業應當采用有效的消除污染技術,改善環境質量。
綜上所述,環保罰款記錄消除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做出該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認為該決定錯誤,給與撤回該罰款決定
企業應該注重建立和完善內部環保管理體系,確保不再犯下環保違規行為。環保管理體系應包括規范的操作程序、有效的監測和評估機制,以及相應的獎懲措施。通過建立完善的環保管理體系,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環境問題,避免再次遭受處罰,從而消除過去的環保處罰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