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數人道德出現滑坡,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失信行為漸成蔓延之勢,致使誠信的企業無法證實,大眾消費顧慮重重,交易出現信任危機。高瞻遠矚,大力推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建立長效機制,使誠信者得到保護認可,失信者收到懲處,確保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按照《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部署》、《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十二五“規劃要求,以工商、稅務、質檢、法院等全國各級、各區域54個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管理信息為基礎,吸納社團、媒體、金融、消費者等評價信息,建成覆蓋全國的社會信用數據庫,為合法注冊的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并匹配與法人執照對應的信用編碼和信用網址。
第631號令——《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1月21日頒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3】920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服務其他授信市場:授信市場范圍非常廣泛,除銀行外,還包括企業和企業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其它從事授信中介活動的機構如擔保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電信公司等。征信通過信息共享、各種風險評估等手段將受信方的信息、準確、及時地傳遞給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狀況,采用的手段有信用報告、信用評分、資信評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