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于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
售電保函是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主要是由擔保人為售電企業向電網出具的保證售電企業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及時、足額與電網企業結算相關費用的文件。售電保函的特點包括擔保作用、擔保期限、擔保額度和擔保方式。
質量保函,也稱為“維修保函”,是指應供貨方或承建人申請,向買方或業主保證,如貨物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賣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約更換或修理時,按買方或業主的索賠予以賠償的書面文件。在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為了確保貨物品質符合要求,往往要求出口方提交質量保函,即保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交貨,若發現貨物質量不符合規定,由出口方負責退換或補償損失;否則,由保證人進行賠付。質量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有效期由雙方根據交易需要協商確定。
質量保函適用范圍
1、適用于工程承包、供貨安裝等合同執行進入保修期或維修期、業主或買方要求承包方、供貨方良好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
2、在工程承包、供貨安裝等項目進入保修期或維修期后,業主、買方為避免工程、貨物的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貨方不愿或不予進行修理、更換和維修,造成自身損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在履約保函期限屆滿前提供質量保函,對其在保修期內的行為進行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