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想從事普通焊接和壓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通常需要持兩個證件,一個是特種作業操作證,另一個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這兩個證件雖然名稱上很相似,但本質上有很多區別,今天和大家簡要說說。
一、基本概念不同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二、從業條件不同
兩者的從業條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具備必要的技術知識與技能都可以申請報考。
特種作業人員,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這里特別指出的是申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生產從業條件,也特別強調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至少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沒有特別的規定,相對來說要求比較低。在某些地區或企業,部分作業人員只具備小學文化程度,也可以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主管、發證機關不同
特種作業操作證:國家應急管理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市場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市場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法律依據不同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法律依據是《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法律依據是《特種設備法》、《特種設備監察條例》(第373號令)、《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0號令)。
五、證書有效性不同
監管總局第30號令指出:《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3年復審一次,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質檢總局第70號令指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制等事項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短胤N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
盡管兩個證件之間有這么多的差別,但要求相關人員持證上崗的目的卻是相同的,那就是確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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