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貼現的限制: 1.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通過貼現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非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與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惡意或者與貼現銀行惡意串通的除外。 4.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票據到期前,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背書轉讓票據,中央銀行扣除再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貼現銀行的一種票據行為。轉貼現是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銀行背書轉讓票據的票據行為。兩者均為票據尚未到期,貼現銀行基于資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如果購貨企業不能足額支付票款,承兌銀行按承兌協議,按逾期借款處理,并計收罰息。銀行會付款給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貨款。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賬戶沒有足夠的錢。銀行不負責付款,由購銷雙方自行處理。
商業承兌匯票跟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1、簽發人不同,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 2、有無擔保的不同,銀行匯票到期時承兌銀行無條件支付,商業匯票無銀行承兌。 3、風險的不同,銀行匯票理論上無風險,商業匯票存在信用風險。 4、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 5、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并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并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于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為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加強學習,提高素質,規范操作。組織信貸人員、會計人員學習《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的票據業務知識,提高審票、驗票、識假防詐的技能和風險防范意識。 2、慎重辦理貼現業務。首先,要堅持查詢制度,真正做到筆筆必查,查必徹底。鑒于承兌行對貼現行的查詢只做原則性的查復,貼現行對電函查詢只能作為鑒別票據真偽的參考。因此,不論是當地匯票還是異地匯票,不論金額大小都要實行雙人實地查詢,把風險降到限度。其次,對初次申請貼現的企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審查其資信狀況,審查其與前手是否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杜絕沒有真實交易的貼現業務。 3、嚴格會計信件的寄發、交接管理。對會計信件的寄發和交接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實行專人負責。嚴禁臨時工、保安人員和其他無關人員接收會計函件,以防丟失。 4、注意信息的收集。密切關注各類經濟、金融報刊雜志上有關票據業務的信息和國家政策,以及有關的遺失聲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