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質量控制目標的主要內客如下:施工質量控制的總體目標是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正確配置施工生產要素和采用科學管理的方法,實現工程項目預期的使用功能和質量標準。這是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共同責任。通過施工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協調和決策,保證竣工項目達到投資決策所確定的質量標準。通過對施工質量的驗收簽證、設計變更控制及糾正施工中所發現的設計問題,采納變更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等,保證竣工項目的各項施工結果與設計文件(包括變更文件)所規定的標準相一致,通過施工全過程的質量自控,保證交付滿足施工合同及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建設工程產品。
通過審核施工質量文件、報告報表及現場旁站檢查、平行檢測、施工指令和結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的應用,監控施工承包單位的質量活動行為,協調施工關系,正確履行工程質量的監督責任,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質量標準。主控項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奎、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一般項目就是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參加質量驗收的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解決.
協商是指產品質量爭議產生之后,爭議的各方當事人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互諒互讓,爭取當事人各方自行調解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當事人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既不傷和氣,節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也免去了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不必要的工作。因此,協商是解決產品質量爭議的較好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各方在發生產品質量爭議后經協商不成時,向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這些機構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說服爭議各方,使各方能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質量爭議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