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供融資便利,加快資金周轉
信用證還具有融資功能,為買賣雙方提供了資金上的便利。對于賣方來說,在提交合格單據后,可以通過議付等方式提前獲得貨款,從而加快資金周轉速度。這對于生產周期長、資金需求大的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同時,對于買方來說,通過申請開證額度或在信用證中約定延期付款等方式,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資金融通時間,優化自身的資金安排。例如,在國際礦產貿易中,由于礦產開采和加工需要較長時間和大量資金,買方可以通過信用證獲得一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從而減輕資金壓力。
此外,根據信用證的撤銷性質還可以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而不可撤銷信用證則是指一旦開出就不能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和交易的穩定性,通常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什么用信用證結算?
審證原則:
1、真實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審核要素:
1、開證國家、開證銀行;
2、貨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單據要求是否合理;和貿易合同一致;
3、信用證”三期“是否存在邏輯錯誤是否存在非合理費用;
4、軟條款 (難以實施的條款:高風,險條款,陷阱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