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ODI的情況
一般來說,境內機構在對外投資、經營過程中,尤其是出現資金跨境流動的情況時,均需要出示ODI備案文件,而根據《企業境外 辦法》第二條,前述“投資”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實務中,以下情況均需要進行ODI備案:
1、境內機構對外投資時,有匯款到境外的需求,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供ODI備案文件,銀行才會同意進行匯款操作;
2、境內機構的國外子公司在開立當地的銀行賬戶時,當地銀行可能會需要內地母公司打一筆款項到這個賬戶作為款,那么,境內母公司要提供ODI備案證書,銀行才會同意匯款到境外;
3、如果境內機構在海外設立的子公司,有再返回國內設立外資企業的需求,在國內新設外資企業開立外匯銀行賬戶時,銀行會要求提供之前國內公司對海外子公司投資所申請的ODI備案文件;
4、境內機構投融資需求較大,需要合并財報時,需要做境外投資備案,才能合理地將境外子公司業務并表。
備案要求:
1、境內公司好成立滿1年以上(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2、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好高于5%,越高越好;
4、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好低于78%,越低越好;
溫馨提示: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有效期是兩年,如果在兩年之內沒有相適應的項目了,該證書就作廢了,屆時如果有新的項目,企業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