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單索償與付款階段
寄單索償:議付行議付后,將單據寄送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進行索償。在寄單時,議付行通常會在寄單面函上注明單據的種類、份數、索償金額等信息。
開證行審核與付款: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再次對單據進行審核。如單據無誤,開證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付款責任,向議付行支付貨款。對于即期信用證,開證行直接從申請人賬戶扣除相應款項支付給議付行;對于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行在向議付行付款后,會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申請人支付貨款及相關費用后,從開證行取得全套單據,憑此單據向承運人提貨,完成整個信用證交易流程。
軟條款風險:信用證中可能包含一些軟條款,使出口商的收款存在不確定性。如 “本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生效”,這意味著出口商需依賴進口商獲取進口許可證,若進口商不辦理或拖延辦理,信用證就無法生效,出口商可能面臨備貨后無法出運或收款的風險。
條款不符風險:信用證條款可能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或條款之間相互矛盾,出口商若未仔細審核并發現問題,按信用證要求操作可能導致與合同約定不符,或在交單時因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遭銀行拒付。例如,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與合同約定不同,出口商未注意到,按合同裝運期發貨,就會造成單證不符。
進口商風險
惡意欺詐風險:進口商可能與開證行勾結,通過開立 “假信用證” 或在信用證中設置陷阱條款進行欺詐。如偽造信用證、修改信用證條款但不通知出口商等,誘使出口商發貨,然后以各種理由拒付貨款,騙取貨物。
提貨后拒付風險:即使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要求提交了相符單據,進口商在提貨后可能以貨物質量不符、數量短缺等為由,要求開證行拒付或拖延付款。此時,出口商可能面臨貨物已交付但無法收回貨款,且難以將貨物運回或處置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