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一般由擔保人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一種工程保證擔保防止中標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該類保函,通常要求在施工會同簽訂之前提供,擔保期限一般涵蓋項目工期。如果被擔保人在合同履行對程中出現違約,擔保人有責任代為履約或賠償。在我國,擔保人一般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的預付款,一般在項目進場前后由發包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供承包人周轉使用,通常是為了推動項目的進行,減輕承包人的資金壓力。為防止工程承包人挪作他用或攜款而逃,發包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出現上述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彌補自己的損失。
銀行電子保函是一種電子化的保證方式,由銀行出具,以電子簽名的方式作為憑證,用于替代傳統的紙質保函。其主要特點包括:
便捷性:銀行電子保函極大地簡化了業務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企業可以通過電子平臺方便快捷地申請、傳輸和驗證保函,大大縮短了交易周期。
性:電子保函采用了先進的加密技術和電子簽名技術,確保了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效避免了紙質保函在傳遞過程中的風險,如丟失、篡改等。
有利于信用管理:通過電子化的方式,銀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跟蹤保函業務,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實時評估。同時,政府部門也可以更加便捷地核實保函的真實性,這對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履約保函的性質與法律效力:
從屬性與獨立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約保函通常從屬于主合同,如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一般也隨之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保函具有獨立性特征。獨立保函的認定需依據具體條款,如保函中明確約定見索即付等類似條款,則視為獨立保函,保證人承擔性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原則?:多數履約保函采用“見索即付”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后,保證人應立即支付約定的金額,無需審查基礎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
?擔保責任限額?:履約保函明確規定了擔保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通常為保函中載明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