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三茅人力資源網
借用雷軍的一句話“站在風口上的豬都會飛”的年代,核心的技術已經成為企業發展必爭之地,核心人才是決定企業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很多企業為了請到同行業的“高端人才”不“血本”到處挖墻腳,這樣一來很多企業人才流失,為了不讓核心人員離職(或在職)惜后,給自己的企業帶來相關損失,在關鍵崗位人才入職后便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讓企業有了相對“感”。
首先:了解一下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概念:
保密協議:是指當事人在職期間(或離職后)對公司相關資料、產品類型(未發布的)、生產工藝、技術文件等(協議中有明確說明)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員、企業透漏(包含本公司非相關人員),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核心的秘密,未經本企業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相關資料、技術、產品等用于商業秘密的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同時也不得利用商業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競業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勞動者不得到同行業從事相關業務的有競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或是自己開具類似公司。
其次: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支付費用
保密協議:是勞動者在公司上面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應該對本公司相關內容進行保密,這是作為一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和職業的操守,但很多科技性比較強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依然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同時還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有的企業是從工資內扣除一部門作為保密費),具體費用由企業自行規定。
競業協議則不同它主要是企業擔心勞動者離開后到競業對手或到同行業,給企業帶來相應的損失,競業協議是勞動者離開企業后,一般競業協議時間期限為2年,費用是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連續支付2年(也有個別企業支付三年),同時設置了限(不得低于當地工資),限是當地社平工資數的30%左右,更多企業是根據勞動者實際工資計算。
再次 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有哪些區別?
1、義務來源不同
保密協議是法定義務,義務內容來源于法律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業法》中第10條就有類似說明)
競業協議是企業和勞動者協商后共同協商后的自行約定,而不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可以簽也 可以不簽,不簽時企業肯能會考慮委以重任)。
2、期限不同
保密協議重要勞動者在此企業工作,就具有保密的義務,沒有具體時間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時間而定)。
競業協議是員工離職后開始生效,一般約定時間為2年(有的企業要求3年),在離職后的兩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或此崗位(具體看如何約定的)。
3、限制行為不同
保密協議是勞動者在職或離職后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有具體規定內容),但可以到同行業或是競業對手工作(只要不利于原企業的涉及內容即可)。
競業協議是勞動者在離職后不得在同行業或競業對手工作,或是同崗位工作(也就是說一旦簽訂《競業協議》后離開本企業后可能在2-3年內不能從事此行業工作。)
4、追究法律責任途徑不同
因保密協議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競業協議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后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也可以說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延續,故因競業協議而引起的糾紛,一般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時,無需仲裁。
案例:
有一位朋友是做外貿生意的,銷售經理手里有很多大客戶,因為待遇、提成等問題,銷售經理申請離職,朋友公司與這位銷售經理簽過競業協議,在銷售經理離職時朋友也有好的提醒了一下,但財務卻遲遲為支付這位銷售經理的競業金,導致三個月后,在國外一個展會上兩人相遇,朋友要求財務立即支付相關費用,費用是支付了,但銷售經理卻暗中幫助一位同行人,做相關生意,大家都知道這件事,但沒有確鑿的證據,朋友認為既然出來競業費用,對方還不守信用,因此引起了糾紛,朋友公司的律師最終以難以取證而敗訴。
通過這個例子不難看出:
1、企業在競爭協議中協商的條款上需要仔細斟酌,必須合法,不能有違法行為。
2、需要做好充分勞動者離職的準備,實施了解同行(或競爭對手)動向,以免發生糾紛時,企業被動。
3、公司內部管理需要完善相應制度,對機密文件、核心技術等資料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
總之,企業離職率高,是多方面的原因,不單單是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能解決的,需要從勞動者離職面談著手,了解勞動者離職的真正原因,再根據企業的戰略修訂相關制度,確保企業核心人才流失減少,至于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對于企業來說還是有必要簽訂的,從勞動者的角度上來說是有一定的威懾力,在某種程度上還是能夠約束勞動者行為(也會降低勞動者流失),從企業角度上來說也是希望勞動者能長期為本企業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