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需根據雙方意愿和實際情況選擇。
1. 協議離婚(便捷的方式)
適用場景: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流程與要點:
步驟 1:申請
雙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提交申請,攜帶材料包括:
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需明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內容);
2 寸單人近期免冠照片(各 2 張)。
步驟 2:冷靜期
提交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會給予30 天冷靜期。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滿后 30 天內,雙方需再次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逾期視為撤回。
步驟 3:登記發證
冷靜期結束后,雙方無異議的,婚姻登記機關審核通過后,當場發放《離婚證》,婚姻關系正式解除。
2. 訴訟離婚(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
適用場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存在爭議(如一方出軌、家暴、失蹤等)。
流程與要點:
步驟 1:起訴
想離婚的一方(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即連續居住滿 1 年的地方)提交起訴狀,內容包括:
雙方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如 “請求判決離婚”“請求撫養權歸原告” 等);
事實與理由(如感情破裂的證據:分居證明、家暴記錄、出軌證據等)。
需攜帶材料:身份證、結婚證、證據材料(如分居協議、報警記錄、聊天記錄等)。
步驟 2:審理
法院會先進行調解(離婚案件必須先調解),若調解成功,雙方可達成離婚協議(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效力等同于離婚證);若調解失敗,進入開庭審理。
步驟 3:判決
法院審理后,若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判決離婚;反之則駁回請求(原告可在 6 個月后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判離概率較高)。
“感情破裂” 的法定情形:重婚 / 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 /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 2 年;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失蹤滿 2 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