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結婚之前可以就婚前的財產進行一個約定,為了雙方利益著想通常都會簽訂一份協議,我們稱之為婚前協議。于是有人就問了,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是不是必須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才是有效的呢?
一、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條、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協議有哪些內容
婚前財產協議上的主要內容有:
(一)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婚前財產的描述及價值確認,必要時應開列清單;
(三)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及是否附帶債務等問題;
(四)婚前財產的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核算;
(五)婚前財產婚后處分產生的收益歸屬;
(六)婚前財產的管理、使用、維修、保護等原則;
(七)約定書生效的條件等;
(八)雙方簽字、指印及見證;
(九)約定書的簽訂時間。
婚前協議更多時候是關于男女婚前個人財產的一種協議,如果婚前協議本身就符合法律規定生效要件,那么是不用經過公證的。而那些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也只是效力更高,爭議更少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