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的索賠期限核心看 “保函約定有效期”,無約定時按法定或行業慣例,通常不超過合同履行完畢后 6 個月。
核心規則
優先遵循保函約定:保函會明確寫明 “索賠有效期” 或 “保函失效日期”,索賠必須在該期限內提出。
常見約定期限:工程類多為 “預付款抵扣完畢 + 30/60 天”,貨物采購類多為 “交貨驗收合格后 30/90 天”,或直接約定具體日期(如 “至 202X 年 X 月 X 日”)。
無約定的補充規則:按《民法典》擔保相關規定,未明確有效期的,受益人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索賠,實操中行業慣例多按 6 個月把控。
關鍵注意點
索賠期限≠合同履行期:即使合同仍在履行,若保函已過約定有效期,受益人無法再索賠。
展期需提前申請:若預計到期前無法完成預付款抵扣或確認違約,需提前向擔保人申請保函展期,避免期限失效。
